为贯彻落实离退休工作相关政策,切实解决离退休人员因病带来的特殊困难,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我校离退休人员大病特殊困难补助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特制定《北京化工大学离退休人员大病特殊困难补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凡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人事关系仍在我校的教职工,均适用该大病特殊困难补助金的补助范围。
第二条 大病特殊困难补助金经费现由学校教育基金会捐赠,建立财务帐户、专款累计使用,每年捐赠金额为10万元。
第三条 自学校离退休人员大病特殊困难补助金设立之日起诊治的下列重大疾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可以申请一次大病特殊困难补助金。
重大疾病包含: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行冠状动脉搭桥术或支架植入术;
3、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肺移植、肝移植、骨髓移植);
4、尿毒症;
5、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脑中风(脑出血、脑梗塞)伴有偏瘫、失语等后遗症;
8、瘫痪;
9、心脏瓣膜手术;
10、严重脑损伤;
11、严重帕金森病;
12、严重Ⅲ度烧伤;
13、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4、经评审小组认定的卫生系统门诊规定的其他大病。
大病特殊困难补助金额参照标准如下:1万元(含)至2万元(不含)补助1000-1500元;2万元(含)至3万元(不含)补助1500-2000元;3万元(含)至4万元(不含)补助2000-2500元;4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补助2500-3000元;5万元(含)以上的补助3000-5000元。特困补助金应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掌握、酌情补助”的原则,一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四条 不享受大病特殊困难补助金的范围和情况:未在校医院、离退休处备案的定点医院或校医院批准同意的专科医院住院发生的医药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超标费、陪住费、滋补药品费等其它费用;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重大疾病发生的医药费用;未按规定到学校财务处报销结算住院费用的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离退休处、财务处、校医院、离退休人员代表等组成的离退休人员大病特殊困难补助金评审小组,负责经费的管理和审核工作。组长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大病特殊困难补助金申请时间及程序
1、申请特困补助金的离退休人员,须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化工大学离退休人员大病特殊困难补助金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复印所患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及自付费用部分证明材料);
2、经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所有材料报至离退休处;离退休人员大病特殊困难补助金评审小组根据离退休人员的个人申请材料,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定,确定补助金额,在年底前发放到位;此办法涉及的票据时间是指每年11月1日到下年10月31日一年之间的费用单据;
3、每年10月31日之后的费用单据,计为下一年度。
第七条 离退休处每年向学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及离退休处党总支等通报特困补助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
第九条 本办法由离退休人员大病特殊困难补助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